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政府对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实行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抚的规定和办法。简称优抚制度。
主要内容:
①褒扬抚恤。对革命军人因战因公牺牲、病故或负伤致残者,人民政府和部队分别填发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病故革命军人证明书或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发给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一次抚恤金,发给残废军人残废抚恤金,并酌情按期发给抚恤金。依据抚恤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国家财政情况调整和提高各种抚恤金标准。各地还建立革命烈士陵园和纪念碑、塔、馆等,缅怀先烈,教育后人。
②优待。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的家属,对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从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诸方面,给予优待和照顾。优待办法,根据各时期和各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确定。对军属、烈属主要是采取代耕或补助实物、现金等方式,扶助优抚对象克服困难,发展生产,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人民群众的一般水平。还曾采取减税、免税和减免入学、治病费用,优先参军、就业以及享用贷款、助学金、社会救济款等措施。革命残废军人减价乘坐车船、飞机。义务兵免费邮递平信,给予其他福利待遇等。
③安置。对退出现役的军人和伤、病、残军人,根据国家建设需要,组织和安排他们生产、就业。
为确保优抚制度的实施,国家向人民群众广泛进行优抚政策的宣传教育,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采取节日慰问和给军、烈属挂光荣匾牌等办法,给优抚对象以精神鼓励,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以造成关心、爱护革命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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