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一般不可以执行财产的,但可以拍卖股权。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权,执行财产应当执行动产质权。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在于: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有形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是无形权利;
2、标的物的转移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押。权利质押,以证券化债权质押,通知债务人质押情况,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质押,依法转让质押登记;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优先受偿动产的折价或拍卖。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二、民法典规定质押物消失质权人担责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导致质物灭失的,质权人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民法典股权质押后质权人能否拍卖?
在有些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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