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3日晚上,小郑和同事一起吃夜宵,其间喝了5瓶啤酒。次日凌晨1点左右,小郑驾车来到一家烧烤摊找人,观望时与其中一桌客人发生争执,被该桌几名客人殴打。酒后冲动的小郑心怀不满,上车催动油门向那桌客人冲撞,桌上地上一片狼藉,还撞伤了一名顾客。随后,小郑调转车头再一次冲撞烧烤摊,撞坏了烧烤店摆放在户外的烧烤炉、冰柜、折叠桌等物品,烧烤摊一名工作人员被撞伤,停靠在附近路边的两辆汽车也遭到池鱼之殃。
经鉴定,被毁坏的烧烤炉、冰柜等物品及两车车损等财物损失合计价值近2万元,两名伤者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小郑酒后驾车连续冲撞车辆和人群密集处,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提醒】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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