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有偷税罪吗?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偷税罪。修正案(七)修改了偷税罪:1、修改了犯罪的罪状,将犯罪从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词。二是不再列举逃税手段,而是采用一般的表述。修正案主要将逃税行为概括为两类。第一类是纳税人通过欺骗和隐瞒的方式申报虚假纳税,如设立虚假账簿、记账凭证、涂改账簿记账凭证等。;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销毁使用或未过期的账簿、会计凭证等;多列支出或不列出或不列收入。第二种行为是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者已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拒绝申报。
新刑法对“偷税罪”的新表述
对比新旧法律条文的修改(新旧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附后),可以看出:
1、摒弃了偷税概念。从通常含义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偷税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不同,新刑法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偷税”概念的认识已出现变化。
从本质上讲,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的无偿占有;从税收契约论的角度来讲,税收是纳税人换取政府公共服务而提供的对价。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是纳税人违背一种给付义务。改变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识,更加人性化,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
2、设立了逃税罪名。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此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性质,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尤其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的变化,表明了立法者对于经济犯罪更多倾向于从行为的危害结果角度进行考量,对积极主动挽回国家损失的行为,可依法予以宽大处理。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比较符合当前提倡的“社会和谐”。
3、对逃税的手段采用概括性的表述。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以适应实践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在进行房屋交易时当事人双方也是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税金,其中就包括了契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项目,如果在房屋买卖期间当事人出现恶意偷税漏税的行为后,也是会危害到国家的公共利益,所以税务机关是会根据偷税漏税的具体金额和情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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