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
一、预约合同的基本特征
预约合同的预备性、约束性、确定性、期限性。
首先,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协议,是当事人在本约内容达成一致前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其次,预约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预备性。预约合同发生在本约合同的磋商阶段,是对未来本约合同作出的初步安排,因此预约合同具有预备性的特点。签订预约合同的根本目的是签订本约合同。
第二,约束性。即预约合同确定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预约合同中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是预约合同的必要条件。
第三,确定性。预约的内容应具有一定的确定性,是能够确定或者可能确定的,以免合同当事人陷入本约谈判的僵局,致使预约丧失存在之必要。
第四,期限性。预约标的应当是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本条明确规定“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旨在凸显预约合同的期限性。
二、合同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区别
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有效期的合同和附终止期的合同。有效期的合同时自期限届满时开始生效;有终止期的合同时在期限届满时就会失效。附条件的合同分为有生效条件的合同和有终止规定的合同。有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有效,有终止规定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无效。效力未定合同是一种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是否同意。
三、不动产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如无其他约定,比如附加的条件或附加生效的期限,不动产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当事人之间关于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等适宜,自合同成立时即可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附加约定条款的除外。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效力。不动产合同属于设定房地产物权的合同,即使合同义务人未进行物权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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