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3-05-09 18:13:14 1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个人月均匀工资总额(即上年个人工资总额的1/12)。缴存上限不超越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匀工资的3倍(13500元/月),下限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规范的通知执行。

二、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仍按原规则执行。

三、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相关表格申报调整,并携带U盘到市公积金中心窗口复制职工公积金信息(已开通网上缴存申报的单位,可直接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录入职工工资信息)。

四、单位申报基数调整时,同时办理公积金汇缴及人员增减业务。

五、各单位核定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应予以公示,告知职工自己,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各缴存单位日常汇缴,应依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按月及时汇缴精确合成入户的通知》(宜公积金[2010]29号)请求,按月缴存,不得拖延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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