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企业会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绝为员工缴纳三金。而其中最具有迷惑性的,大概就是提供高薪以替代三金。本期案例告诉企业,再高的薪水都不能代替社会保险的缴纳,否则企业便违法了。
【一念之差存隐患】
赵某海外留学回国后,经同学介绍,应聘某科技公司的副总经理。面试过程中,赵某过硬的技术背景和敏捷的思路赢得了公司的青睐,当即表示了录用意向。
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给你定的工资为1.2万元。本来,根据你的学历、能力以及你的岗位,月工资应该在1万元左右。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公司不再给你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
听了这话,赵某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每个月多拿2000元,比交什么社保都划算。
【分道扬镳闹争议】
工作以后,赵某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踏实多了。
几个月后,由于赵某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分歧,被董事长炒鱿鱼。此时,赵某想到了公司没有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为此,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中,赵某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与赵某约定好的。他既然签了合同,就说明他接受公司以高薪替代养老保险的做法。
【缴纳社保是双方的义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的,不能用高薪等形式替代。赵某和公司的约定违法了《劳动法》,无效。《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应享有的权利,具有强制性。公司必须为赵某补缴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同时,赵某要补缴自己应缴纳的那部分。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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