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具体有哪些
时间:2023-05-23 08:37:26 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间借贷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具体有哪些

1、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转移应经债权人同意。抗辩权随之转移、从债务一并转移。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1)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以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如果发生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情况,应当由第三人而非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以后,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成为新的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份或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二、民间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民间债务是按照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的。“优先债权”指的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法律规定可优先得到清偿的债权,其中需注意若是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话,遵循“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然后是“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最后是“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普通债权指的是不属于优先债权的债权,若是在清偿优先债权以后剩余财产不能全部清偿普通债权的话,则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对各项普通债权按照数额进行比例计算,分别进行偿还。

总的来说,优先债权在清偿过程中属于第一清偿顺序,而普通债权属于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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