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动产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一)留置
留置,是一方(债权人)占有另一方(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规定给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按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一种担保制度。留置权的产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作用,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也可以是由当事人的协议。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成立和存续要件,占有丧失,留置权也随之消失。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一种担保制度。抵押也是动产担保中的一种。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称为抵押人,接受抵押财产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或受押人。
(三)典质
典质又称当押,它是由债务人把财物交予债权人,并由债权人保管,到债务清偿时,债权人应返还财物于债务人,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变卖质物,并将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不论是有形的财物如衣服、设备等,还是诸如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的权利均可充当质物,前者称为“动产质”,后者称为“权利质”。
二、动产担保的分类
根据动产的类别,动产担保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担保和无形动产担保。前者设置于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有形资产上,后者则设置于各种合同权利或收益、工业产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上。
根据担保权人对担保物占有和控制的程度划分,动产担保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在质押关系中,出质人须转移出质物的占有;而在抵押关系中,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比较而言,抵押担保能在不转移占有担保物的同时实现担保功能,使交易的安全与效率得以统一。
有关特殊动产担保的相关程序和处理情况,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方式来进行,特别是在办理担保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担保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方式和类型,具体情况下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那么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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