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值
储值用户可通过银行服务网点的柜面、自助设备等充值。个人用户可通过现金、银行卡充值;单位用户可通过现金、银行卡、支票、本票等方式充值。用户需在服务网点将充值资金写入通行卡中,充值资金方可生效。
二、转存
通行卡内余额可以转存,由转出用户提出申请。转出卡余额可读的,把资金存入转入卡,如转出卡不可读,则卡内余额需在十个工作日后方可存入转入卡。转出卡属于单位用户的,卡内余额只能转入相同户名的其他通行卡内。
三、开具发票
记账用户,各市用户服务处按月提供通行费汇总发票。一般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用户,用户也可自行到各地市用户服务处领取。储值用户,由充值受理网点提供省ETC中心出具的等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通行卡内余额可以互转,转卡时不再提供通行费发票。用户购买、维修电子标签现场开具发票。
四、车辆变更
当电子标签和不停车收费通行卡需移至同一用户下的其他车辆时,需凭个人身份证及车辆行驶证到各市服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五、挂失
用户遗失电子标签或不停车收费通行卡的,可凭有效证件到服务网点办理挂失,挂失受理之时起24小时后生效。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由用户自行承担。受理挂失5天后,用户可到服务网点补办新的电子标签或不停车收费通行卡。
六、通行费明细查询
各市服务处可按用户需求提供通行费消费明细。用户可以携带个人身份证及车辆行驶证到各市服务处查询,也可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进行查询。
七、销户
用户需到服务网点办理撤销手续。记账用户还需到受托付款银行办理委托付款授权的撤销手续。储值用户撤销时,卡内仍有余额的,可转入其他有效通行卡内。卡片因故障原因无法读出余额的,需五个工作日后转入用户指定的其他通行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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