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金额认定标准
时间:2023-07-31 08:12:27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对恶意透支金额认定标准不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排除在恶意透支数额外,统一了执法标准,但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对此问题缺乏统一的共识。如有的认为认定恶意透支数额以银行报案时认定的本金为准,而有的认为认定的恶意透支数额去除了银行认定本金中的利息及手续费等费用。另外,从银行调取的消费明细也没有单独的利息一栏,这也给办案造成了一定困扰。对此,笔者认为恶意透支金额仅包含透支本金。

信用卡诈骗作为合同诈骗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其犯罪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的数额认定。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行为人非法占有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占有强调的是可支配性。而行为人仅对透支的本金具有支配的可能性,透支利息是银行因当事人的透支行为所产生的利润,将其计算为行为人透支数额是有失偏颇的。当然,解决此问题需要公、检、法之间加强沟通,统一执法标准。银行也应在报案材料中附专门的明细表,写明本金、利息、复利和其他费用,为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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