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行为与支付行为密切相关。支付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命令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履行诉讼分为当前履行诉讼和未来履行诉讼。(未来给付诉讼是指给付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对债权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分类没有相应规定。
按照传统理论,主要不同于二者的区别在于:(1)支付行为的显著特征是其可执行性。原告的付款请求只能通过被告的积极作为或不作为来实现。在确认诉讼中,原告的请求无需被告的特定行为即可实现;(2)确认行为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在支付诉讼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仅仅是法院作出判决的前提,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二者的关系在于:(1)确认诉讼是支付诉讼的前提,法院对确认诉讼的判决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支付诉讼具有一定的判决前效力。(2)确认行为可以转化为支付行为。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前提是法律文书必须具有支付内容,并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清楚。所谓支付内容,是指确定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财产或完成一定行为的法律文件。也就是说,确认该判决(包括肯定判决和否定判决)根据现行法律不能直接执行。此外,如果原告提起支付诉讼,如果原告胜诉,其判决是具有执行力的支付判决;如果败诉,其判决实际上是某种意义上的确认判决,因为原告请求支付的前提是其所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如果法院作出原判败诉,即否认存在相应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定的确认判断。换句话说,在否定确认行为中确认某某不存在的行为可以理解为2006年8月7日要求某某付款的行为的相反形式,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进行了一次奇怪的审判”。原告《中国**工业报》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李忠中(中国**工业报总裁)和中国房地产协会之间的关系,三方签署了一份协议(中国房地产报主管部门)今年3月有效。协议规定,该报的广告业务由总裁李忠承包,年营业收入由李忠控制,并向中国房地产协会支付5万元的管理费和20万元的报纸开发费。本协议是对中国房地产协会1998年6月发布的类似回复的确认和补充。庭审结束后,双方都不反对快速浏览对方的证据,原告律师偶尔会向被告低声提问;双方证据证明结论一致;被告多次表示不反对原告的诉讼意见,认为对方的请求是合理的;被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这起案件被媒体称为“奇怪”,是典型的确认诉讼。观察家认为,双方在法庭上的立场完全相同,没有争议。“它们相互补充,相互确认,默契合作,非常和谐”。换句话说,他们认为这不是争议,也没有必要进行审判。那么从法理的角度来看,这种确认诉讼是否应该不进行审理呢?理论基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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