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合犯的概念
集合犯指刑事法律把同种的数个犯罪行为集合成为一个犯罪。在刑法理论中,可分为三种:
1、营利犯。即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同种的犯罪行为,依法律的规定仅构成一个犯罪。
2、常业犯。即无正当职业,而以犯罪所得作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准备或者已经反复实行同种类的犯罪行为。
3、惯犯。又称惯习犯或习惯犯。即具有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习惯的分子,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某一种犯罪行为。
二、连续犯的概念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反复实施了数个独立犯罪的行为,而触犯了同一罪名。连续犯也可指代某人在处理相同事物中存在相同的问题,而自身没有察觉。这类犯罪,从形式上看虽有两个以上独立犯罪行为,但因其是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因此,在刑法理论上将其作为裁判上的一罪,而不适用数罪并罚。
三、集合犯和连续犯的区别
1、集合犯是刑法规定同种的数行为为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而连续犯,连续实施的同种数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是数罪而只是作为一罪处理,所以是处断的一罪。
2、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可以有间隔,即在行为与行为之间,不要求有连续性;而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表现为必须具有连续性,行为与行为在时间上不能间隔的过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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