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传唤有时间限制。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一、口头传唤的时间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行政传唤时间限制
行政传唤,是指公安机关通知违法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活动,它是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的一种调查手段。行政传唤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的不用审批;书面传唤的由办案单位领导以上级别有审批权的负责人审批。行政传唤时间一般的为8小时;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应及时询问查证,期间从到达时间开始。一次传唤讯问不超过12小时;拘传的期限不超过12小时解除传唤或行政处罚,不得连续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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