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义】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概要】
王某于2011年9月16日入职甲公司,工作至2011年10月7日,当日晚被案外人砍伤次日停止工作,甲公司已向王某支付2011年9月16日至2011年10月7日期间的工资。甲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经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核算,王某于2011年10月8日至2011年10月17日期间花费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金额共计6123.35元。王某曾以要求甲公司支付医疗费及病假工资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王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向其支付2011年10月医疗费用10904.3元、2011年10月8日至12月病假工资6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被侵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王某已就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申请强制执行,但第三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致该次执行程序终结。因甲公司怠于履行为王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造成王某未能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取先行支付医疗费,甲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6123.35元。
【法官释法】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这是指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参保人员的人身遭受损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应由侵权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为了保证受害的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明确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该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行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受害的参保人员处取得代位追偿权,这样既保证受害的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又能够追究侵权人的违法责任,彰显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但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当然也就不存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在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使劳动者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就如同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一样。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缴纳了医疗保险的劳动者享有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权利,那么在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时,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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