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二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支取证明信,证明信应当注明提取原因、单位账号、职工账号及提取金额。
第二十四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职工,应持单位出具的证明信及有关材料向管理核心提出申请。管理核心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管理核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单》、所在单位财务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单》及身份证,到受托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管理核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经管理核心审批后,十日内必须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的提取手续,否则审批单按作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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