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一是认罪服法;二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四是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是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是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是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是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是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是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悔改表现突出”是指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或连续两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认罪态度良好属于可以酌情从轻判处的量刑情节,不是必须从轻判处的量刑情节;是否从轻尚需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一、拘役的罪犯
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4、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三、无期徒刑罪犯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四、死缓的罪犯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
不同的罪犯有不同的规定,如果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其刑期可以相应地减少。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可以联系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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