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
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的民事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收养关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程序才能成立。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即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除。由于民法典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到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人可以收养本院抚养的哪些儿童?
收养人可以收养本院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与儿童。但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儿童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拟收养本院儿童须提供哪些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件一律采用B5纸。
收养步骤
收养人向本院出入院处递交收养申请书,填写"领养婴童登记表",交收养申请资料,本院按申请的先后顺序通知申请人来我院与孩子见面,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可将孩子带回家中观察三个月,观察期间可带孩子到医院体检,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负责。经过三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该孩子的可办理《收养证书》;如不愿意收养可将该孩子送回福利院,待下次排期。
二、收养与助养区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收养登记申请程序须知》的相关规定,收养孤儿的基本条件是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和助养孤儿有本质的区别。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未婚、已婚、离婚的市民均有收养人资格,但唯一底线是收养人必须在三十周岁以上。
“现在收养程序比较复杂,市民需前往被收养小孩的所在地县区一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领取收养证后再返回佛山为小孩办理入户手续,在地震灾区尚未恢复秩序之前,我们暂时不建议市民去收养地震孤儿。”
助养和收养不同,助养人与被助养人之间没有法定抚养和赡养的关系、权利和义务,被助养的孤儿和残童的姓名不能更改、户口不准迁移,其法定监护人仍是儿童福利院。市民可直接联系当地的福利院,助养在那里的孤儿。“这种方式自由度较高,市民可等到当地福利院接受地震孤儿后,自行联系助养有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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