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内地女性旅客在一年内两次因走私被罗湖海关行政处罚后,仍然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再次走私物品入境被罗湖海关查获。根据相关规定,这次该当事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2014年12月30日中午1点左右,一名中年女性旅客推着手推车从罗湖口岸过关,经检查,其行李内有未向海关申报的名牌香水近30瓶和其他化妆品若干。同时,海关关员还在其行李内发现了几十份快递单,上面填写了收件人和物品等信息。
经当事人供述,此次所超量携带的香水等化妆品是为他人代购,当事人准备从香港走私进内地后再转卖给客户并从中赚取利润。
海关关员调阅了当事人的通关记录,发现当事人一年内已经有两次因走私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记录,前两次走私,当事人受雇于水客团伙,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走私物品入境并赚取带工费。
根据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相关条款,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罗湖海关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1年5月1日至今,该关已共计刑事立案一年三次走私案件163宗,2014年全年共查获此类案件38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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