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党员的处分,由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对开除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处分,必须由我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以上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开除党籍作出了100多项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党员在留党检查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除党籍:(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缓刑);(二)单独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因过失犯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法受过劳动教养的,开除党籍,除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另有规定外,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违反纪律后下落不明的党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违反纪律的党员,由党组织决定开除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开除党籍的,《党员》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纪律的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罚决定前死亡的,或者死后发现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开除党籍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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