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和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在债务纠纷中的适用,应理解为: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一、签订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要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以便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防范欺诈、减少交易风险。
(二)争取合同的起草权、并以书面形式对谈判中所取得的承诺进行约定。
(三)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应一致。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如果使用购销合同文本,则将为合同的履行和法律条款的适用增添了争议。
(四)合同条款在起草与审查时应注意:
1、规格条款上要注意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异。
2、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以及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
3、明确交付方式,如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如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此外,还应列明收货方经办人姓名,如果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4、明确付款时间及其支付方式。不仅要追求销售额,更要讲求经营效益。如果货款收不回,那么销售得越多,亏损越得越严重。
5、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否则会削弱合同的约束力。
6、各条款均应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并避免条款重复、或者前后矛盾,产生歧义。重要条款要仔细斟酌,尤其是要防止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比方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功能。
7、争议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地要明确、具体。如果采用仲裁,则一定要明确约定某一客观存在的仲裁机构,否则将导致条款该无效。
8、签订时应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是对方经办人则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9、签订以后应根据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及时进行归档保管,以免丢失。同时可将合同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二、什么是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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