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股东,本以为不按法律规定出资,就可以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不,这家广告公司作为一家饭店的股东,就因为出资不实而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13万元欠款牵出幕后股东
从2000年7月到2004年3月,经营海鲜生意的杜老板,一直和太原市迎泽区的一家饭店保持着供应关系。按照“先供货、后结款”的交易习惯,饭店几年来一直拖欠杜老板的海鲜款13万余元。在催款的同时,杜老板发现太原一广告公司是这家饭店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也均为一人。当杜老板找到作为饭店股东的广告公司索要海鲜款时,得知广告公司在发起设立这家饭店时,没有实际出资。2005年6月,在多次催要海鲜款无果的情况下,杜老板将饭店及其股东———广告公司起诉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根据手中掌握的证据,杜老板请求法院判令:饭店给付其海鲜欠款13万余元,以及逾期付款罚息3.2万元;判令广告公司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对饭店的欠款及罚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作为第一被告的饭店,认为杜老板供应海鲜不是和该饭店发生的供应关系,而是与承包饭店的李某发生的关系。而作为饭店股东的广告公司则辩称,杜老板与该公司之间没有形成海鲜品的买卖关系,且他们的出资已到位,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出资不实难逃法律责任
为打赢官司,杜老板在法庭上举出了大量的书证及物证。通过杜老板所举的178份入库单和欠条,法院在认定这些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确认该饭店共拖欠杜老板海鲜货款13万余元。
关于杜老板要求广告公司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庭审中的证据表明,该公司虽于1999年5月24日向饭店的银行账户打入45万元,但该饭店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广告公司向饭店账户打入款项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法律所规定的足额出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广告公司向饭店足额出资的行为,没有依据《公司法》第25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中,“出资人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规定,法院判令:该饭店支付拖欠杜老板的海鲜款13万余元及利息,广告公司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饭店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一审宣判后,饭店和广告公司均提出上诉。今年10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后,驳回了两企业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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