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想离婚可是找不到对方的处理如下:
1、向法院申请对方失踪或死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失踪或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立案登记后,可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男方送达立案通知书与开庭通知书。
诉讼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起诉状;
2、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夫妻怎么离婚
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因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纠纷,是通过两种不同方式加以处理的:一种是在诉讼外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另一种是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根据离婚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再提出离婚诉讼,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提出离婚诉讼。
1.有关部门对离婚纠纷的调解,《民法典》中未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示。从实际情况来看,进行调解的主要是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群众团体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这些部门接近群众,处于纠纷发生地,易于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和纠纷的真相。在有关部门主持下调解离婚纠纷,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工作和生活,具有便利群众、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等特点和优点。实践证明,许多离婚纠纷是经申诉讼外的调解得到合理解决的。有关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强制当事人达成某种协议,也不得妨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
离婚诉讼,是以夫妻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提出的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离婚之诉中可能包括多项诉讼请求,如有关子女、财产的请求等,但它们都是附随于离婚请求的。
在一般情形下,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能够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便不需要用判决的方式。重视调解,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优良传统。但是,也不应将调解绝对化,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是有例外的。对离婚案件的调解,要从实际出发,一般说来,首先要本着改善和巩固婚姻关系的精神,多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同意离婚和处理相关事项的协议。
诉讼内的调解,也有三种不同的结果:一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在这种情形下,按原告撤诉处理,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二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在这种情形下,一方要求离婚已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制作离婚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三是调解无效,经调解后,原告仍然坚持离婚要求,被告仍然拒绝离婚。在这种情形下诉讼继续进行,由人民法院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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