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股权质量变更登记需要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签署或盖章的《股权质量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出质股权数额发生变化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证明文件、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如何确定股权出质无效
在下列情况下,股权出质无效:
1、主合同无效。股份质押是主合同的担保形式,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由于主合同中权利人的权利不合法,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2、质押合同无效,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即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无效;
3、合同未记录,出质情况未记录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份质押合同。出质人应当将出资证明交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录在股东花名册之日起生效。否则,质权人未依法设立的,质押合同当然无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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