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侵害行为及其构成要件。这种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受到侵害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针对的对象是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是指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心理态度和故意程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主观方面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例如,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故意破坏网络安全、故意泄露他人信息等行为,就属于直接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例如,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故意不履行安全职责、故意不采取有效措施等行为,就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人的心理态度和故意程度,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人具有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即可构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观方面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以及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都可能成为犯罪对象。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实际上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因此,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我们必须加强防范和打击,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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