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拒绝迁出户口,如何解决?
时间:2023-07-18 17:35:54 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关于离婚后户口的问题,一般是男女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好,那要另当别论。根据有关规定,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夫妻离婚户口该怎么办

夫妻离婚户口应按下列规定:离婚的夫妇可以分户,也就是说,将原来的户籍簿分成两个离婚的夫妇,分别制作新的户籍簿,或者一方转移另一个户籍簿。只要该妇女持有法院的离婚判决、调解文件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证书》和《户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即可。警察局将为妇女办理分户手续,颁发一本以妇女为户主的新《户口本》,如果原《户口本》无效,则同时为男子办理一本新的《户口本》。若不作废,可在原《户口本》上加盖已迁出字样,即女方户籍仍在原地,即旧户籍本登记地。如果女性回老家或者去别的地方,可以向现在的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定居,申请定居必须持有离婚证明书、离婚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发行的户籍转移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明书等,如果符合当地定居条件就可以定居,定居登记的派出所发行户籍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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