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房地产工程纠纷主体:讲解与实践
时间:2023-09-10 02:40:19 1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段内容讲述了房产工程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根据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建筑承包合同以及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的情况,可以确定不同的诉讼主体。

房产工程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如果建设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签订建筑承包合同,那么该建设单位就是诉讼主体;

2.如果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签订建筑承包合同,那么该分支机构就是诉讼主体;

3.如果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建筑承包合同,那么借用人和出借人就是诉讼主体;

4.如果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建筑工程项目,那么共同承包人或该联营体就是诉讼主体。

如 何 判 断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是 否 为 诉 讼 主 体 ?

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在民事诉讼中是否为诉讼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分支机构能够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产生法律后果,则该分支机构为诉讼主体。反之,如果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则不能成为诉讼主体。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是否为诉讼主体,需要根据其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来判断。

根据上述分析,房产工程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果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或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建筑承包合同,则该单位或个人就是诉讼主体。而如果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则共同承包人或该联营体就是诉讼主体。至于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是否为诉讼主体,需要根据其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来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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