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公诉罪,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受害人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来认定并进行侦查、起诉,是否够罪要视情节而定。与其他犯罪一样,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应当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四个要件。
非法侵入住宅罪中“住宅”的认定
1、用于生活居住。
住宅的用途是居住,为生活所用。
该场所应具备普通的日常生活设备以维持居民起居饮食之需要,但并不要求该场所具有永久性,只要具有某种程度的连续性即可。
所以本罪的对象排除了商店、公共场所等。
同时,供旅客使用的旅馆的客房,在认定为住宅时,应当慎重,除非该旅客长期租用同一客房,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住宅,至于"长期"的时间期限,可以结合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最低起租期限确定。
当然,也不需要居住者总是正在住宅之中,而只要实际上使用于日常生活即可。
2、相对隔绝。
住宅强调私有空间性,通过相对封闭的空间构造,住宅成为个人与社会区隔开来的自然屏障。
这种隔绝性赋予住宅权人有权自由拒绝任何非法侵入。
所以,只要居住者意识到居住地的隔绝性而感到可以安全居住,不论是帐篷房还是野营车,都能成为住宅。
而单位的值班室、保安室、学生宿舍等等,虽有人居住,但长期处于人来人往的热闹之中,其与外界的联系远较相对隔离的私人住宅要强的多,也不宜认定为住宅。
3、现实占有。
住宅不限于是居住者作为自己的区域所占据的场所,也可以是为他人所占据的场所。
而且不问其房屋、建筑物等所有关系如何。
借用人供其日常生活所用的借用屋,也是其住宅。
另外,由于以目前对住宅进行管理支配权的事实为基础,不需要住宅是被合法占据,只要不合法的居住事实上被维持着,也应该被保护。
因此,只要事实上处于居住状态的人,也有权不允许其他人非法侵入,其不合法的居住状态只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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