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标单位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一,应严格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核,保证招标单位主体资格的真实、合法。这是履约保证金制度能否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承建商安全和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在审核招标方资格时,建设单位的实力、信誉,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状况等应该是审核的重点内容,切实保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运作的规范化,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工程项目欺骗承建商,诈取承建商的资金。
第二,严格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切实制定并落实履约保证金的具体管理细则,特别是向招标方提交现金时,对履约保证金的详细管理办法十分重要,不仅对承接工程的投标方是否投标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是防止招标方将履约保证金充作工程款或挪做他用的重要保证条件。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重要的是确定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机构,应该由信誉好,与招投标方没有利害关系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绝不能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直接进行管理,也不能由他们的上级进行管理,以提升承建商对履约保证金管理的安全感。
第三,违约的处理问题必须由权威机构认定后执行,这也是履约保证金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中,需要变更设计、施工方案的概率要大于土建、安装工程,因此,如何正确地鉴定合同各方的违约也是重要的环节。是否违约,哪方违约的认定必须由第三方进行。进行违约鉴定的第三方,必须是专业机构并具有公正、权威性,才能准确地界定违约责任,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行业团体、审计、法律事务所等都应在此方面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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