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流动人口:
(1)跨瓦房店市(含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下同)、普兰店市、庄河市(含花园口经济区,下同)、长海县之间居住的人员:
(2)从各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到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居住的人员;
(3)从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到各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居住的人员。
2、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其中年满十六周岁的各类从业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可以申办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进行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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