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由下列要件构成: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与被绑架儿童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被绑架的儿童的行为;犯罪主体是负有解救被绑架的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一、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是怎么定罪的?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不但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
二、怎么样才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有:
1.犯罪主体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首要分子。
2.侵犯的客体为妇女的人身权利。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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