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女性收养小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开展民事活动,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没有孩子,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龄旁系血亲的华侨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然有孩子,但孩子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也可以收养一个健康的孩子;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果有合法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可以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收养小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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