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是房屋出租的“旺季”。最近不少读者来电反映,在租房时没注意订下违约赔付的条款,结果双方发生纠纷,要对簿公堂。
房东逐客有恃无恐
去年3月份,刘先生在广州东山区与他人合租了一处房屋,并签下了租期为一年的租房协议。但不到半年,同租人与房东李先生产生了严重的矛盾。9月底的某一天,房东下“逐客令”,让刘先生及同租者次日搬走。由于时间紧迫,刘先生一时半会找不到房子遂不予理会。10月份,房东趁刘先生在国庆“黄金周”外出之际,采用换锁的方式将房屋锁死,导致已正常履行了租房义务的刘先生无法入住。刘先生无奈之下只好请人砸门锁。可两天之后,房屋又被房东锁死,并停水停电。刘先生认为房东李先生违约,今年1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交回租房按金,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
卓信律师事务所的黄民欣律师认为,刘先生由于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违约赔偿金额,也没有与相关房屋中介形成一份有效的中介合同,因此事情发生之后,通过法律救济最终仅能主张少量的钱款赔偿,由于没有相应的违约条款,也使得房东在违约之时有恃无恐,合同也失去阻吓的效力了。
按金赔偿有约在先
家住东山区的陈小姐去年9月份将自家的一套房子租给张先生。两个月后,张先生提出要提前搬走,欲向陈小姐拿回两个月的按金。陈小姐拿出当初签定的租赁合同,合同中写明:如果张先生提前搬走,两个月的按金不退。某房地产中介的行内人士认为,这么做“够醒目”,也符合惯例,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纠纷。
黄律师指出,近年来类似的租赁纠纷日益增多,甚至多要以诉讼的方式才能最后解决问题。因此他建议,租赁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应该尽量细化按金的赔偿条款,以免对薄公堂、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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