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的特点主要包括: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的罪犯,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限制减刑和终生监禁的适用问题
1、限制减刑的适用
(1)从适用对象上看,限制减刑只适用于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2)从限制条件上,限制减刑的条件“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来定”。
(3)从法律后果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的罪犯的实际执行期应比被判处一般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更长。
2、终身监禁的适用
(1)从适用对象上,终生监禁只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
(2)从适用条件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第四款和《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终生监禁只适用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论罪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形。
(3)从法律后果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裁判决定终生监禁的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必须关押终生。
虽然限制减刑和终生监禁在刑八之前从未出现过,法律界对它们的认识也只是基于域外的立法例子和司法判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终生监禁只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不是一种新设的刑种。刑法上对于限制减刑和终生监禁的规定,是对于现有刑罚制度的一种反思,有利于促进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