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虚假出资的三种情形,包括使用虚假的银行进账单或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使用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以及使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虚假出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会对公司的设立产生不良影响。
以下情形认定为虚假出资: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哪 些 情 形 属 于 虚 假 出 资 ?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或投资者向公司出资时,故意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或者以虚构的方式出资,以达到欺骗公司或其他股东的目的,从而获取公司股权或者资金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虚假出资:
1. 提供虚假文件、文件伪造、变造、篡改等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报告、财务报表等文件。
2. 以虚假名义出资,如冒用他人名义、使用盗用公司名义等。
3. 出资与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出资额等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出资。
4. 未按照出资用途向公司出资,或者未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使用出资。
5. 出资后,抽逃出资,即在公司设立后,将出资全部或部分取出,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虚假出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或者投资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虚假出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股东或投资者在出资时应提供真实、完整的文件和信息,并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出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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