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的情况下还能起诉,但前提是掌握了新证据。检察机关之所以决定不起诉,是因为案件存在疑点、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之后,如果得到了新的证据,能证明确实存在犯罪事实的,当然可以再次起诉。
存疑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
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
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人民检察院对此种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人民检察院在审核相应的证据后,发现证据不足,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以案件存有疑点不予起诉。
如果经过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人已经获得国家赔偿的,但后来检察机关又发现新证据可以起诉,并且经法院认定为有罪,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该撤销原决定,要求被不起诉人返还赔偿金。
存疑不起诉的行为一般都会发生在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虽然对于那些来自于公安机关侦查过后的那件,都已经是掌握了一定的他人犯罪的证据的,但是这些证据却不能保证能量刑,故此就不得起诉,否则是很有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的。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中,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三种,分别是相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如果发现证据不足,那就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就意味着是不对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了,此时也是不需要处罚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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