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每亩17600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00元。
菜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林地等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6400元。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房、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7200元。对闲置土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闲置土地的平均补偿为每亩1.6万元。(2)其他税费。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商品菜地开发建设资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成本的3%计算。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平均每亩土地使用费4000元,由吉林省征地服务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协调调整,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监督验收。土地征用程序。告知征地情况。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接到通知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种植、修建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补偿。
2。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等部门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类型、面积,以及土地附着的土地的权属、类型、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的产权人、各市拆迁办共同确认。三。组织征地听证会。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他们有权就被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划制定的补偿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该协议作为征地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征地量一并上报。5。除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的征地审批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征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公告被征地村组的征地审批事项。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集体组织内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房屋(两层以上)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50元。砖混结构房屋夯(预)筑补偿550元/平方米。砖房的补偿是每平方米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地下)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仓库每平方米120元。
室外水泥地面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每台沼气池补偿400元。
卫生间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养猪养鸡场的补偿是每平方米50-100元。塑料温室的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扩建每米补偿50元。
电网(含工艺电网围栏)每延长一米补偿150元。
每栋门楼赔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赔偿2000元。
农村排灌井(含抽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每口排灌井(含设备)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管)每延长一米按10-30元补偿。
电话搬迁补贴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移民补贴为每户300元。每座坟墓的赔偿金是300元。搬迁补助(含宅基地、配套设施、租赁费等)每户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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