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魏某来到扶风县午井镇街道,趁赶集人多之机预谋扒窃。当日12时许,魏某在一家超市门口从被害人韩某上衣口袋内扒窃现金27元,被韩某发觉后当场抓住。另一名被害人马某上前帮助抓捕时,魏某为抗拒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将韩某和马某手腕刺伤,挥舞水果刀威胁周围群众,趁机逃离现场。案发后,魏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27元,为抗拒抓捕,用刀刺伤被害人韩某、马某,并持刀威胁现场群众。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判处以上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论处,此条是我国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
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全文7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