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出现原因:
一、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二、特定承受。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一)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债的履行。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
3、抵销。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4、提存。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5、债务免除。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6、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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