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的途径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等。针对不同的侦查途径都会有相依的措施,以勘验、检查为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五种。
漏罪的侦查由原侦查机关继续就漏罪进行侦查。
侦查期间发现漏罪的管辖问题
对侦查期间发现漏罪的,应当由哪个机关管辖,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都是由原侦查机关继续就漏罪进行侦查。我们认为这种操作方式还是可取的,但应作出不同的处理:
1.漏罪与前罪属同一类型的案件的,原则上应由侦查前罪的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管辖;但由漏罪犯罪地的侦查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统一由漏罪犯罪地的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更为适宜的判断标准,一般应从漏罪与前罪的性质严重程度比较、漏罪的取证难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2.漏罪与前罪属于不同类型的案件的,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规定,将不属于自己主管范围的案件按照职能管辖的有关规定移送有权机关管辖。
全文5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