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1、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2、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信赖利益损失时过错方应承担的责任。
一、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区别
预期违约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明自己将不履行合同,是对整个合同的毁弃。而实际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后,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这种不履行行为可表现为部分履行不符合约定、迟延履行等情况。在预期违约中,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在实际违约中,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预期违约的具体类型
(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我国《民法典》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实际违约的分类
1、履行不能。即当事人想履行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履行。
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主观履行不能和客观履行不能、自始不能和事后不能、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一时不能和永久不能。应注意的是,如果履行同时符合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和全部不能,此时合同是无效的,而不是违约的问题。
2、拒绝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明确表示不予履行。
3、迟延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也没有明确表明将不予履行。
4、不完全履行。即已经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1)瑕疵履行(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
(2)加害履行(交付的标的物不但不符合合同约定,还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
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也是实际生活中中容易出现的情况。如果我们遇到合同预期违约的特殊情况,当事人就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赔偿,或者依法进行赔偿,如果受害人的利益维护出现问题,最好的方式就是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来解决。
全文9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