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情形
时间:2023-03-29 13:50:34 3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一、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分析

案件简述:宋某系某砂石经销处的经营者。2013年6月6日15时40分许,在宋某所经营的砂厂内,开挖砂船的操作工王某捞满一船砂石靠岸后,持铁锹清理料斗下输送带附近的砂石料。

当日16时12分许,王某走到料斗下,用铁锹铲几下,又歪头看了看料斗的漏料口,放下锹,爬到料斗的上沿,停顿了一下,就跳到料斗内,一分钟后,刘某驾驶铲车往料斗内投入一铲砂石料,过一分多钟后,又投入一铲砂石料,致王某被砂石捂死在漏斗内。

当日约18时,负责筛料的工人张某开动筛料机后,从出料口发现露出一只手,后将料斗弄翻,见被害人被砂石捂死在料斗内。

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判决结果:本案中,宋某作为某砂石经销处的经营者,应对经销处的安全生产负责,而其经销处安全生产设施不健全,在具有危险性的设施上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宋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法院结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刑法》之规定,以被告人宋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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