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处分财产需合法
1999年,刘女士与叶某结婚,两人婚后未生育小孩。2000年,叶某在大埔县城购买了135号套房,登记在刘女士名下。2008年,叶某又在大埔县城购买了352号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09年6月20日,叶某为了让其哥哥和弟弟有房屋居住,于是自书遗嘱,载明在他逝世后352号套房归其哥哥叶某超和弟弟叶某树所有,同时将遗嘱、房地产权证及352号套房交给叶某超和叶某树。2010年3月,叶某因病去世。
刘女士认为,352号套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叶某无权单独处理,因此起诉要求叶某超和叶某树将房屋、房地产权证等归还其所有。
庭审中,刘女士认为该房产现值28万元,叶某超和叶某树则认为该房产现值26万元,双方一致同意若涉及财产分配,该房产按价高者得,并由取得房产者对未取得房产者进行相应的补偿。
大埔法院经审理认为,352号套房作为刘女士与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叶某仅能对其享有该房屋的份额进行处分,因此,判决352号套房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应分别付给叶某超、叶某树各7万元。
法官说法:自书遗嘱不能处分他人财产
公民立遗嘱时只对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有处分权,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才属于遗嘱人有权处分的个人财产。同时,遗嘱人必须亲自用笔书写,不能用打印的,也不能由他人代写,否则,遗嘱的效力就会有争议,若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签名不能按手印代替,也不能由他人代签。年、月、日三项都得写清楚,漏掉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行,否则遗嘱同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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