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特征有:
1、在认识因素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
2、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状态。
3、在主观恶性上,过失犯罪远小于故意犯罪。
一、故意犯罪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一、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
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离不开明知的内容。从明知的内容可以分析行为人罪过的大小。明知的认识内容应当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或行为时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为内容,他包括:首先,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其次,对行为对象的认识。再次,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二、故意犯罪的意志因素:
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表现,可以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什么是过失爆炸罪?
以下这些是过失爆炸罪的构成要件:(一)过失爆炸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二)过失爆炸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过失爆炸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共同特点都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的。如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乱扔烟头,引起爆炸等。从行为方式看,过失爆炸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方式完成的过失爆炸罪,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三)过失爆炸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四)过失爆炸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其引起爆炸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应当预见其爆炸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爆炸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公共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该结果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三、过失犯罪的两种心理状态是什么
过失犯罪心理的两种状态如下:
1、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这类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并且也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预见到危险因素的存在;
2、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心理上缺乏应付危险的准备性,因而在危险发生时,不能加以正确的判断,也无法采取恰当有效的措施制止或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了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状态犯与继续犯的区别:
1、继续犯与状态犯,都有不法状态继续,即在时间上表现为继续的特点;
2、两者的意义不同。继续犯的不法状态,是与其行为同时处于继续之中,而状态犯只有不法状态的继续而无行为的继续。继续犯的不法状态,是一种可罚性的不法状态,而状态犯其不法状态,无论继续多久,都是不可罚的。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