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欠款纠纷官司,不能确保一定会打赢,为增加赢得官司的概率,可以做到:
1、准确选择被告。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承揽合同工程款欠款纠纷案
1997年2月18日被告委托原告定作常州中行中银大厦钢架,原告按约完工,同年4月27日经原、被告对帐,被告以广州南大装饰公司经办人名义签署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并重新以其个人名义出具了欠条和还款计划,但之后被告分文未付,协调无果后原告委托寿坚荣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寿坚荣律师接案后,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1)被告共出具过三份欠条,第一份被告以广州南大装饰公司经办人名义签署;后两份都以其本人名义签署,三份欠条都书写在同一张南大装饰公司的稿纸上;(2)被告系福建人,但在浦东购有房子。如以广州南大装饰公司为被告,管辖法院都在外地,既耗时又费钱;于是本律师抱找着试试看的心态去上海市公安局查被告王少岩的户籍资料,巧的是被告户籍上个月刚从福建迁入上海,于是以王少岩为被告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提出其出具借条系代表广州南大装饰公司的职务行为,原告作为个人无资质承揽常州中行中银大厦钢架工程,双方也无书面的合同,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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