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外借款,另一方是否承担偿还义务的问题,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不知道借款,没有在借款和借款合同上签字,之后也没有追认为是共同债务,一般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但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款项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则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通常情况下,这个款项的额度会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收入水平,夫妻生活模式来认定额度较小,超出一般生活经验认知的日常生活所需的款项,则需要由债权人去举证,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法院才会认定为共同债务,要求夫妻两人一起承担。
夫妻一方借钱另一方不还
夫妻中的一方在外借钱,另一方不一定需要还。如果该债务是一方在外非因家庭正常需要所负,那么该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即可,配偶无需偿还。如果是债务人为了夫妻家庭生活或是生产经营在外背负了债务,则该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当共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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