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订了离婚协议,对方不执行,法院能够强制执行吗
时间:2023-08-08 15:56:08 1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有效的法律文书:(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二)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三)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务和物品的债权文书;(五)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六)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取得有明确支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协议应该如何强制执行对方不执行怎么办?

离婚协议书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而离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份合同,不属于上述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就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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