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
2015年7月30日凌晨,嫌疑人彭某在家中观看了黄色光碟后,驾摩托车来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年丰果园,见到了在园内简易木棚睡觉的陈大爷后,便上前攀谈。陈大爷拒绝和其交谈,彭某便将陈大爷按倒在床,捆住其双脚进行了猥亵,并抢劫了陈大爷的随身物品。其间彭某蹂躏陈大爷近一个小时,并称早已盯上了他。最后陈大爷借机躲进树林逃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8月3日,彭某在警方缉查的压力下,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还抢走物品。
今天,这个曾被广为调侃的残酷事件有了结果: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面对这个判决结果,在这个残忍“笑话”的背后,存在这样一个严肃的问题:为什么施暴者的罪名是抢劫吸毒,而不是性侵?
长久以来,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保护对象为妇女和儿童,并未将强行与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认定为犯罪。所以,成年男性被性侵案件,既不属于强奸也不属于强制猥亵。而对猥亵和强奸成年男性是这样定罪处罚的:若造成对方身体受轻伤(及以上),可构成故意伤害罪;若侵犯对方的人格尊严或名誉,则构成侮辱罪;若情节较轻,还可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若致人死亡,也有相应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对猥亵罪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扩大
直到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才对猥亵罪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扩大,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和儿童,猥亵成年男性也构成了犯罪。但是对受害者为成年男性的强奸罪定义仍未修改,成年男性仍被排除在强奸受害者行列之外。
鉴于这次“果园大爷性侵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尚未正式实施的2015年8月3日,所以案件仍然按照修正前的法律为基准进行了判决。
类似此案的性侵成年男性案件在我国时有发生:2015年9月19日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同性性侵尚属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警方只有将嫌犯教育一番后放行;2010年10月24日,广东深圳一名保安酒后“强奸”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后两人私下解决。这还只是男性对男性的“强奸”,女性强奸男性的案件同样存在,比如曾在微博上火遍全国的成都九眼桥女子“强奸”过路男子案。
而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来看,将男性纳入强奸受害者范围也是近几年才是被逐渐认可:韩国是在2013年6月将男性列为强奸的可能对象,美国直到2012年1月才将男性作为强奸罪的受害者,德国1998年将男性列为强奸罪的受害者已经算是先行者了。
这样看,男性不被视为性侵受害者可以说是一个全球性“传统”。不同于面对性侵妇女、性侵女童或者性侵男童案件时民众的愤慨不平、喊杀震天。大多数人是以一种冷漠、嘲讽甚至幸灾乐祸的态度来对待这种存在着严重不公平性的“传统”的,并且这其中不乏一些以“男女平等,同性平权”而自居的所谓“性别平权人士”。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