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警察执行公务可构成妨碍公务罪,具体处罚为: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上述的规定进行处罚。需要注意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粤北一男青年妨碍警察执行公务被行政拘留十天
韶关市仁化县警方二十三日称,一名男青年日前突然袭击执行公务的公安警员,被仁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天。
是日上午十一时许,一位满头白发的陈阿婆到仁化县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报案称,其家一只狗早上被人盗走,现发现被关在仁化新市场某饭店门口的铁笼内。
接警后,派出所罗副所长带领民警前往处警。当民警和陈阿婆来到此饭店时,只见陈阿婆走近关狗的铁笼,将手探入笼内,笼内一只黑毛狗与陈阿婆异常亲热,迹象表明及事后查明陈阿婆应是这黑狗的主人。
罗副所长向饭店老板表明身份和来意,并询问黑狗的来源。饭店老板娘谭某(四十三岁)态度非常恶劣,出言侮骂民警,称公安局的又如何,某某领导是我的亲戚,我不怕你,拒绝接受民警的调查。此时,店主的儿子郑某(二十岁)听见争吵后,从楼上冲下来,不分青红皂白朝罗副所长背后就是一拳,只听嘭的一声,罗副所长整个人被打得往前冲出两步。随后,罗副所长和其他民警将郑某制服后依法传唤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当办案民警对郑某宣布作出治安拘留十日的处罚时,郑某后悔地自言自语的说:自己真是傻仔,执行公务的警察都敢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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