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解释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解释是,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可以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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